111 年度大學校院學生班作業須知
壹、 目的
經濟部國際貿易局(以下簡稱貿易局)為鼓勵大學校院開設會議展覽培訓課程,委託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外貿協會)辦理「推動臺灣會展產業發展計畫-會展人才培育與認證」(以下簡稱本計畫),於校院間深耕會展產業知識,協助學生考取會議展覽專業證照,增加就業競爭力,特訂定本作業須知。
貳、 辦理方式
一、 申請時間:自民國(以下同)111年3月14日起至4月8日止。
二、 辦理時間: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0月31日止。
三、 課程主題: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「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」課程主題規劃辦理(如附件1)。
四、 甄選至多5所合作學校,每所學校報銷費用以新臺幣5萬元為上限。
五、 合作學校應於每月30日前向外貿協會提報課程執行進度。
六、 為使課程能與實務結合,合作學校可安排學生參與實體或線上之會展活動。
七、 合作學校須安排上課學生報考經濟部「111年度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考試」,報考人數不得低於上課人數八成以下。
參、 申請資格
申請學校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:
一、為依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,且目前有開設會展相關課程或規劃增加會展課程者(課程名稱詳附件2)。
二、授課對象應為公私立大學校院之在籍學生 (含110學年度應屆畢業生),且每班開班人數須達30人以上。
肆、 申請程序
一、 申請書(如附件3)應於申請期限內,以電子郵件提出申請。再以掛號將紙本申請書寄至「11011台北市信義路5段5號2樓2B22室會展人才培育與認證辦公室 收」。
二、 經費預算表(如附件4)。
伍、 審查作業
一、符合資格之申請學校,依下列項目及權重進行順位排序。
項目 | 權重 |
培訓課程講師擁有之會議展覽專業認證比例 | 20% |
學校或系所未來增加會展課程之規畫、系所目前開設的會展相關課程關聯性 | 20% |
開課人數 | 30% |
培訓課程規劃完整度 | 30% |
首次申請或尚未開設會展相關課程之校院 | 加2分 |
二、評選結果:由外貿協會依據申請學校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後,提報貿易局核定後公告。
陸、 核銷程序:
一、合作學校於課程結束後須繳交成果報告書(紙本及電子檔),並於111年10月31日前(以郵戳為憑)寄至「11011台北市信義路5段5號2樓 2B22室 會展人才培育與認證辦公室 收」,以利核銷。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:
(一) 課程規劃表:包含課程主題、上課及參訪活動日期、時間及時數。
(二) 各門課程修課學生名單及上課簽到表(單堂課程、單日簽到皆可;惟不受理學生/課程整體一次簽到)。
(三) 研習證明書樣張1張。
(四) 研習課程之活動照片,須包含1張課堂學員照片、每堂課講師的授課照片。照片須註明日期、課堂名稱與講師姓名。另視疫情狀況,可辦理線上視訊課程,須提供學生收看日期、次數、時數紀錄及課堂討論區,做為師生授課互動佐證紀錄。
(五) 授課教材、課堂海報或其他印刷品之照片及原始檔。
(六) 領據正本、收據正本及支出經費明細表。
(七) 教師評鑑結果。
(八) 報考認證考試之學生名單。
(九) 對於本計畫的檢討與建議。
(十) 認證考試合格率。(放榜後2週內提交)
二、課程須於「會議展覽專業人員認證」考試前完成,以確保學生符合上課30小時之報考資格。
三、 申請學校於學生修課結束後,應發予研習證明書,證明書須註明學員姓名、研習總時數、學校或系所戳章,參訓學生缺席超過6小時,不得頒發研習證明。
柒、 經費核撥及結案
一、費用包括講座鐘點費、講義印製費、校外講師差旅費、參訪保險費和交通費(遊覽車)等項目。
二、辦理會議或講習,應依「經濟部暨所屬機關(構)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」、「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」及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」辦理。
三、合作學校有下列情事者,不予核銷:
(一) 未依規定繳交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。成果報告書資料及課程活動紀錄不完整者,應於獲通知後10個工作天內補齊應備文件。
(二) 未於每月30日前向外貿協會提報課程執行進度。
(三) 未核發結業學員研習證明書(含受訓時數)。
(四) 每班上課人數未達30人(須檢附上課簽到表)。
(五) 修課學生報考認證考試人數未達上課人數八成。
(六) 已提申請計畫卻未執行開課,或未事先提報因故無法開班。
捌、 其他注意事項:
一、合作學校應確保享有所有課程教材之智慧財產權,若有侵害他人權益及觸犯法律之情事,教材提供者須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二、協助金額依審查核定之額度為主,核定後不得因學生人數增加而要求增加協助經費。
三、合作學校上課時無條件接受執行單位外貿協會稽查。
四、已核定之課程若因不可抗力因素(疫情、地震及颱風等)而取消開課,應函報外貿協會同意後,將已發生之費用檢據報支;另無故取消開課,不予核銷。
五、合作學校若有依本計畫受外貿協會委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個人資料檔案(「個人資料」或「個人資料檔案」之定義,係指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第二條之規定)時,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。